主题词: 轻工 卓越绩效 通知
附件1:
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追求卓越绩效,增强核心竞争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决定在全国轻工行业开展推荐、表彰卓越绩效先进企业活动,为规范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是授予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为企业的所有者、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创造价值绩效突出的企业的一种荣誉。
第三条 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表彰活动是在新形势下质量效益型活动的延续和发展。此项活动对于企业更新管理理念,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全国轻工业领域的国有、股份、集体、民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等中国境内所有企业。
第五条 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各行业协会和省、市轻工行业组织择优推荐基础上,由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
提出表彰名单,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
第六条 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年度推荐表彰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的要求,经营绩效显著,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并且开展了自我评价。
二、已获ISO9000认证,建立并实施了稳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费治理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行业协会、学会,各省、市轻工行业组织负责实施。
第九条 被推荐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和填报要求,填写《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申报表》、《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和《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打分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上报所属行业协会或省市轻工行业组织。
第十条 行业协会或省、市轻工行业组织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必备的材料报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第十一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行业协会,省、市轻工行业组织推荐企业的材料进行综合审定,根据条件提出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获奖名单,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年度“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荣誉称号当年有效,可连推连获。
第十三条 连续三次获得“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表彰的形式为:通过有关活动或宣传媒介公布获奖企业名单,通过表彰会议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六条 被推荐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和省、市轻工行业组织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推荐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推荐评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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